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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店铺后未换招牌 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使用原店铺名称经营,需要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

  • 时间:2025-10-24
  •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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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经营者在接手他人店铺时,往往以为店铺的招牌、装潢可以一并沿用,却不知这其中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店铺转让后未拆除原招牌导致的商标侵权案件,为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潘某某自2006年起在都江堰市经营“某凤爪·菌汤火锅店”,并于2015年取得“某凤爪”注册商标。2019年11月,潘某某将原店铺转让给某汤锅店,并搬迁至原店铺附近继续经营。某汤锅店接手店铺后,未对店铺招牌、装潢进行拆除、更换,一直使用带有“某凤爪”字样的原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并在多个线上店铺中使用“某凤爪”字样。潘某某多次提醒某汤锅店无果,遂以该汤锅店侵害其“某凤爪”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某汤锅店停止在互联网平台使用“某凤爪”标识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中,某汤锅店的店铺招牌、菜单等多处均使用了“某凤爪”字样,在线上店铺的头像名称、店铺背景中亦使用了“某凤爪”字样,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完整地包含了“某凤爪”注册商标,“某凤爪”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二者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均相同,且某汤锅店与“某凤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属于相同服务,故某汤锅店的行为侵犯了潘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某汤锅店抗辩涉案《铺面转让协议》的约定中包含了一并转让并许可使用带有“某凤爪”字样招牌及装潢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铺面转让协议》仅对转让价款、费用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未约定“某凤爪”标识的使用,潘某某亦不认可该《铺面转让协议》的内容包含许可某汤锅店使用“某凤爪”标识,仅从转让价款金额,亦无法确认潘某某授权某汤锅店使用“某凤爪”商标,故法院对某汤锅店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最终,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判决某汤锅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被告误认为接手原告店铺后,就可以沿用原店铺未拆除的招牌对外进行经营。然而,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其授权许可与店铺等固定资产的转让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在店铺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受让人有权使用店铺招牌所涉注册商标时,若受让人想继续使用原店铺名称经营的,需要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设计、使用门店招牌及进行店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是通过转让方式接手店铺时,需注意审查原有招牌、装潢中是否包含他人注册商标,必要时应当及时进行拆除、更换,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1021/2992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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