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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窃、一个收赃,双双获刑!

  • 时间:2025-10-24
  •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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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系某线缆公司员工,2024年10月底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多次将所在公司的成品铜丝和废品铜丝藏匿于其停放于厂房附近的车辆内,后将所盗铜丝售给被告人程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曾某出售的铜丝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共计支付10.3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曾某。被告人曾某将销赃所得现金中的9万元存于名下银行卡内,其余1.3万元现金存放于个人汽车内。2024年12月5日,被告人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某的汽车内查获赃款1.3万元并发还线缆公司。2025年1月9日,被告人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程某分别向线缆公司退赔8.62万元、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程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评判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赔情况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1020/2025102067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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