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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不善 老板欠下员工工资 直接跑路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在安福县经营某制衣厂。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问题,张某在拖欠李某某等21名员工工资共计50834.4元的情况下,离开安福县前往广州市。 2023年8月,李某某等员工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反映公司欠薪问题。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人社局执法人员以电话、短信、在制衣厂公示催告等方式多次通知张某接受调查,张某未配合。2023年11月9日,县人社局责令张某支付员工工资,张某仍拒不支付。2024年1月4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足额支付其拖欠的李某某等21名员工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机关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工资,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是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恶意欠薪 终将自食恶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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