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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突然离世,其好友持相关凭证追讨借款10万元。父母庭后声明放弃继承儿子遗产,能否免除还款责任? 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载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定其法定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小李与小王(均为化名)是好友。2024年5月,小李向小王借款10万元。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小李。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 后来,小李不幸离世,遗留一辆汽车及某公司若干股权等遗产,其父亲老李(化名)、母亲郭某、妻子张某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车辆已由小李父母实际占有。 小王得知小李去世后,向其家属主张债权,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小王依法将老李、郭某、张某三人诉至万载法院,要求三人清偿小李所欠的10万元债务。 万载法院经庭审查明,原告小王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小李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 庭审结束后,小李父母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称自愿放弃对小李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意图以此免除债务清偿责任。 万载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父母在诉讼程序推进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进入清偿阶段后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应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另查明,老李、郭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遗留的车辆,属于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小李父母的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前’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要求。”承办法官对此表示。 据此,万载法院对老李、郭某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最终判决,老李、郭某、张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小李涉案债务的法定义务。 承办法官提醒,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原因、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以及此前是否实际占用和处分遗产等因素,来判断放弃继承行为的有效性;若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或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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