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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5730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道具钱币,驾驶电动车来到被害人何某经营的商店内,假意提出要购买7条香烟。被害人何某将香烟装袋好后,被告人汪某拿出道具钱币扔在柜台,并趁被害人何某不备将香烟夺走,后迅速驾驶电动车逃离。被害人何某发现异常后上前追赶,逃离途中,被告人汪某将一条香烟遗落,被害人何某将该条香烟捡回并立即报警。经认定,涉案7条香烟价值5730元。2025年5月19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23年5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汪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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