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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在恋爱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当初写下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情侣分手,因一张欠条对簿公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的刘某和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双方在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相互转账频繁,且刘某与张某母亲之间也有多次资金往来。恋爱两年后,双方准备喜结连理,并购买婚房,后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时,张某向刘某书写了一张二十余万元的“欠条”。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欠条载明的二十余万元欠款。刘某称,这二十余万元系购买婚房时自己支出的一部分购房款,双方分手时张某承诺返还,所以出具了“欠条”。张某辩称,刘某主张的金额不实。因为刘某向房产公司支付的二十余万元中有张某母亲、以及张某朋友转给刘某的钱款,并提供了与购买房屋时间相吻合的相应凭证。释法明理,一别两宽不生怨当法官询问张某为何向刘某出具二十余万元的“欠条”时,张某称“欠条”是双方还处于恋爱关系中时出具的,因为当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是为了维护双方关系。由于双方对“欠条”的形成时间、原因及记载的金额表述不一致,为查明事实,法官责令双方将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记录向法庭提交,并对双方提交的微信、支付宝,包括刘某与张某母亲之间的转账记录进行统计,并对其中大额的资金让双方进行确认并一一作出解释。在对账的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案涉钱款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法院审理首先要审核“欠条”的合法性,同时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给当初美好纯粹的恋爱时光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在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耐心劝导下,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刘某支付十余万元,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情侣间的"欠条",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情侣分手时形成的“欠条”,大多数情况像本案中的刘某,会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但一经审查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也没有“欠条”对应的金额转账,很难成立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所以实践中,情侣分手时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探究“欠条”形成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在签订“欠条”时系对双方恋爱期间账目往来进行清算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应当视为一种转化型的民间借贷,此时该“欠条”合法有效;若“欠条”系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承诺给的分手费或精神损失费等,有悖公序良俗的应认定为无效。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5-02-07/8382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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