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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一中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一起再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调解范本。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承接了琼中某项目,向再审申请人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以供项目施工使用,合作初期,双方以工程垫资的方式进行交易,约定于2021年7月28日付清垫资款。付款期限到期后,某建设公司付清了垫资款,但该项目仍需要供应混凝土,双方又继续合作,但未签订新的合同,某建设公司按照混凝土供应时间,陆续支付货款。后由于某建设公司未付货款,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经再审申请人申请,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期间,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逐条进行分析讨论,认为之所以双方对违约金存在争议,是由于合同对于垫资款付清后的约定不清晰,双方对付款时间和交易模式存在分歧。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向双方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某建设公司表示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而是因项目工程款回款问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且按照某混凝土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实在太高。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组织一场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反复测算还款周期和金额,确定解封的具体时间节点,制定多套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从情理、法理、企业经营等多种角度进行释法说理,逐步缩小分歧,既避免企业因诉讼陷入经营困难,为债务人争取履行空间,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某混凝土公司终于同意某建设公司分期还款,并同意在达到一定条件下申请解封,某建设公司承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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