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制资讯网

法制资讯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人民法院>文昌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公司偿还货款

文昌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公司偿还货款

  • 时间:2025-09-16
  •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 字号:

  

  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公司须偿还货款23万余元及违约金,股东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3年8月5日,某水泥供应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约定为某公司开发的一项目供应水泥。双方核验条款后敲定水泥货款按“一月一结”的方式进行支付,并注明在当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逾期按银行利率四倍计违约金。

  签订合同时,某公司负责人一再表示将按期支付水泥货款。2024年1月,某水泥供应公司发现某公司竟拖欠水泥货款23万余元。对于催款,某公司只是简单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置若罔闻。在连连被催款后,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还款,然而却再度食言。

  某水泥供应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文昌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偿还尚拖欠的水泥货款23万余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一人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庭上,某公司的一人股东认为不应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却提供不出某公司独立的审计报告、财产分割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材料。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昌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令某公司须偿还水泥货款23万余元及付违约金,一人股东也承担连带偿还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50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制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制资讯网 fzzx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33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