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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提前30日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驳回

  • 时间:2025-09-16
  •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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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2019年4月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前台,月工资标准8000元。2023年7月10日,小张提出离职,领导回复称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7月18日小张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辞职信。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损失。因协商未果,商务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8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商务公司诉称,小张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要求其赔偿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损失赔偿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都应当赔偿,就具体损失,某商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小张辩称,公司已批准同意其离职,其已完成工作交接,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同意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未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之情形,并非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合法事由。现某商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小张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商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505/t20250526_167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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