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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到货未及时查验转卖后发现有问题 发件人起诉快递公司索赔被驳回

  • 时间:2025-09-16
  •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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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强(化名,以下简称张先生)委托快递公司将一台显示器自北京市海淀区送至吉林省长春市某电脑店。收货人签收后将显示器转卖,送到买家处开箱后发现显示器屏幕有裂痕。张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因无法排除显示器在二次运输过程中受外力损坏的可能性,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自快递小程序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一台显示器自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寄送至吉林省长春市某电脑店。两日后,显示器送至收件人处。当晚8时许,开箱发现显示器屏幕破碎,遂联系快递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000元。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双方应当适用《3C寄付托寄物赔付标准协议》及快递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在快递包裹外包装无异常情况下,快递公司不应承担保价赔偿责任。该快递由收件人亲自签收并表示不需开箱检查,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收件人将显示器转售并发生后续转移情形,无证据证明涉案显示器由快递公司造成;张先生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

  诉讼中,张先生提供的显示器碎屏照片背景为起居室而非收货人店面。张先生称收件人应该是开车将涉案电脑送至客户处安装时发现碎屏,于客户安装地点进行拍摄。

  法院经审理认为,显示器碎屏照片与订单收货地址环境存在明显差异,且张先生称收件人将显示器转售并再次发生物理位移至客户安装地点,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显示器已碎屏。收件人在收货后并未在签收后合理期限内就显示器产品毁损情况提出异议,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显示器因发生二次运输行为,导致快递公司配送与屏幕破损结果的因果关系被阻断,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屏幕损坏系因快递公司配送行为直接造成,无法排除案涉显示器在二次运输过程中受外力损坏的可能性,故无适用保价条款的基础。法院最终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托寄物品发生毁损、灭失时,应当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与承运人达成合同法律关系后,因托寄物品发生毁损、灭失情形,寄件人可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快递服务合同多以寄送物品、货物、文件等为主,多数情况下属于货运合同。除法定情形下,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主张货物毁损、灭失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需要提供快递订单、货物损坏等证据。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货损毁损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原因(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

  本案中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收货人未及时检验显示器,并且将货物转售进行物理位移,不能证明显示器毁损由承运人运输造成。收货人在签收货物时应当及时检查快递包装、货物情况、单据等,若发现货物毁损、灭失应及时联系承运人、寄件人,并对货物现状进行拍照、录制视频以固定证据。收货人未及时验收并对显示屏转售,收件人转售行为即是对涉案显示器签收事实的认可。由于收货人转售并将涉案快递直接运送至客户处,屏幕毁损亦可能是收件人二次销售运输导致的,寄件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503/t20250317_1672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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