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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友商的3D全息影像视频宣传自家产品吗?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构成侵权

  • 时间:2025-09-16
  •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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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创作的全息影像视频成了别人卖货的“嫁衣”,两家全息影像技术公司围绕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闹上了法庭。3D全息影像视频构成作品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在多个电商平台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创作的3D全息影像视频用于全息投影设备产品的销售宣传。原告诉称,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视频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3D全息影像视频享有著作权。原告将涉案视频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进行付费或免费下载,被告通过付费或免费方式下载后进行使用,不具有侵权和抢占竞争利益的恶意,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权属说明、发表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中,被告工作人员在特定空间操作全息投影设备播放前述作品时,该特定空间内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故难以认定该播放行为是向不特定公众实施的,因而不符合放映权关于“公开再现”的要件要求,不构成对原告放映权的侵害。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多个网络账号上发布的多段视频中,均包含使用其销售的全息投影设备播放涉案作品所形成的连续画面,用于商品介绍和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前述作品,故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被告从事生产、销售3D显示产品的经营活动,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其商品介绍页面的“案例实拍展示”板块使用涉案作品,浏览被告商品的消费者很可能会认为这是被告商品的使用案例,属于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对其商品销售和运用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4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505/t20250506_167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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